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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失物管理辦法(jpg)

[遺失物管理辦法]

*遺失物招領公告期間為15天,
逾15天無人請領,且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者,則清除該遺失物。(依據民法第807-1條)

*金錢、證件、高價品等將於招領公告期一週後,直接送達警察局公告招領。(依據民法第804條)

*遺失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,招領人、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,保管其價金。(依據民法第806條)

*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,依刑法第337條送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