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-03-04 wdygjb in 中心公告 6 [遺失物管理辦法] *遺失物招領公告期間為15天, 逾15天無人請領,且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者,則清除該遺失物。(依據民法第807-1條) *金錢、證件、高價品等將於招領公告期一週後,直接送達警察局公告招領。(依據民法第804條) *遺失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,招領人、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,保管其價金。(依據民法第806條) *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,依刑法第337條送辦。